(2017)辽0204民初521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王瑶、刘志强、吕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王瑶,刘志强,吕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5216-1号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营业场所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45号。负责人:董军,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异,辽宁安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秋慧,辽宁安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瑶,住大连市。被申请人:刘志强,住大连市。被申请人:吕燕,住大连。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申请人王瑶、刘志强、吕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瑶名下位于大连市XX区XXX巷X号X单元X层X号、被申请人刘志强名下位于大连市XX区XXX路XXX号X单元X层X号房屋的产籍进行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王瑶名下位于大连市XX区XXX巷X号X单元X层X号房屋的产籍,查封期限三年;二、查封被申请人刘志强名下位于大连市XX区XXX路XXX号X单元X层X号房屋的产籍,查封期限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负担5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于颖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