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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25民初7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营业部与廖宗龙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营业部,廖宗龙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25民初773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营业部,地址:宜昌市夷陵路6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557027710R。负责人:刘鑫海,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朝晖,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廖宗龙,男,197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北省远安县人,住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营业部与被告廖宗龙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营业部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营业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营业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营业部负担。审判员  王官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晶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