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4民初16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灌南县长茂镇诚信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董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灌南县长茂镇诚信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董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24民初1609号原告:灌南县长茂镇诚信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住所地灌南县长茂镇三兴村。法定代表人成正让,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二运,江苏海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永,男,198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原告灌南县长茂镇诚信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以下简称长茂合作社)与被告董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长茂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成正让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二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灌南县长茂镇诚信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6000及利息(利息自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3年4月28日,被告董永因经营需要,在原告处借款6000元,并出具了借条。上述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被告董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4月28日,被告董永因经营需要,在原告处借款6000元,并由被告出具了借条交由原告收执,被告承诺两个月后还款,上述借款到期后,被告未予还款。以上事实有被告出具的借条在卷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董永因缺少资金在原告处借款并出具了借条,被告董永应负清偿责任。原、被告之间在借条中并未对利率进行约定,故原告主张的利息应从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综上所述,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6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董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灌南县长茂镇诚信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借款6000元及利息(利息以6000元为本金从2013年6月29日按月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灌南县长茂镇诚信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6元,合计656元由被告董永负担(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董永在兑现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5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10×××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曹 震人民陪审员 侍红雨人民陪审员 潘 琴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晓霞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