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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03民初111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广安市前锋区护安镇仙鹤村第六村民小组与深圳恒发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安市前锋区护安镇仙鹤村第六村民小组,深圳恒发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03民初1110号之二原告:广安市前锋区护安镇仙鹤村第六村民小组。负责人:方一权,组长。被告:深圳恒发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吉平,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广安市前锋区护安镇仙鹤村第六村民小组与被告深圳恒发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安市前锋区护安镇仙鹤村第六村民小组撤诉。案件受理费8453元,减半收取计4226.50元,由原告广安市前锋区护安镇仙鹤村第六村民小组负担。审 判 长  谢 华审 判 员  王中军人民陪审员  李自周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徐 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