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11执6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赵芳春与王书兰、刘乃甫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芳春,王书兰,刘乃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11执691号申请执行人赵芳春。被执行人王书兰。被执行人刘乃甫。本院在执行赵芳春与王书兰、刘乃甫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6)豫0811民初194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福军审判员 刘志文审判员 翟 卫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成金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