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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民终18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郭新城与王乐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新城,王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民终18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新城,男,汉族,1970年10月13日生,住陕西省泾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乐,男,汉族,1986年10月30日生,村民,住三原县。上诉人郭新城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三原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2民初9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郭新城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郭新城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新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郭新城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吕娟芳审判员  魏永锋审判员  席晓颖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建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