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民终18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郭新城与王乐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新城,王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民终18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新城,男,汉族,1970年10月13日生,住陕西省泾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乐,男,汉族,1986年10月30日生,村民,住三原县。上诉人郭新城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三原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2民初9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郭新城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郭新城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新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郭新城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吕娟芳审判员 魏永锋审判员 席晓颖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建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