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1民初80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武际成与王金生、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洛南县供电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际成,王金生,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洛南县供电分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21民初808-1号原告:武际成,男,汉族,生于1950年9月10日,住洛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军,洛南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金生,男,汉族,生于1975年4月21日,住丹凤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斌,陕西彩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洛南县供电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挺,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卫东,该公司发展建设部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传纲,陕西广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武际成与被告王金生、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洛南县供电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武际成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法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际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武际成负担。审 判 长 于济生人民陪审员 杨灵芝代理审判员 罗 婧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洪先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