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3执3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黄仲金、潘兴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仲金,潘兴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3执3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仲金,男,1964年10月5日生,住广西鹿寨县。被执行人潘兴来,男,1938年10月15日生,住广西鹿寨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鹿寨县人民法院(2016)桂0223民初79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金钱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完全履行。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潘兴来在广西鹿寨农村商业银行导江分理处20×××19账户上的存款75元,至鹿寨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蔡 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韦秋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