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02执恢1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3-03
案件名称
魏安喜、葛贤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安喜,葛贤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02执恢167号申请执行人:魏安喜,男,1962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葛贤进,男,1972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本院依据(2016)皖0802民初30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葛贤进银行存款307344.00元及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少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汪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