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2执1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承仁与被执行人余建有等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承仁,谌艳群,余建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汉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2执107号申请人刘承仁,男,1971年8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谌艳群,女,汉族,1986年4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余建有,男,1985年4月1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刘承仁与被执行人余建有等合同纠纷一案,汉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722民初2014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堪艳群、余建有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所在地在安化县,现将本案委托之安化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汉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722民初2014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曾润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