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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4民初100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沈阳鑫润德经贸有限公司与沈阳盛鑫高腾贸易有限公司、沈阳天一永安汽车修理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鑫润德经贸有限公司,沈阳盛鑫高腾贸易有限公司,沈阳天一永安汽车修理厂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4民初10017号原告:沈阳鑫润德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立军。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男,197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原告:沈阳盛鑫高腾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柳中云。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明,男,1988年10月13日出生。被告:沈阳天一永安汽车修理厂。法定代表人:腾宏卿。原告沈阳鑫润德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盛鑫高腾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天一永安汽车修理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鑫润德经贸有限公司、沈阳盛鑫高腾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22元,减半收取计611元,由二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维利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 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