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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8民初38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苏会彩与石家庄银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王少华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会彩,石家庄银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8民初3850号原告苏会彩。被告石家庄银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少华,该公司总经理。被。本院在审理原告苏会彩与被告石家庄银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王少华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38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文环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