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8民初38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苏会彩与石家庄银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王少华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会彩,石家庄银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8民初3850号原告苏会彩。被告石家庄银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少华,该公司总经理。被。本院在审理原告苏会彩与被告石家庄银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王少华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38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文环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