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3民初59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淮南市鸿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吴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市鸿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吴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5959号原告:淮南市鸿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陈洞路东苑西区门面房11号。法定代表人:邓虹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良珊,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兆辉,该公司职工。被告:吴某某,男,1969年10月8日出生,现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原告淮南市鸿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淮南市鸿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淮南市鸿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南市鸿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南市鸿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杜晓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乔延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