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426民初23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福建瑞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林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瑞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林茂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6民初2367号原告:福建瑞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尤溪县。法定代表人:杨明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芳,该公司员工。被告:林茂,男,198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原告福建瑞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林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福建瑞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福建瑞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因与林茂已自行解决纠纷,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瑞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瑞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纪  宝  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余淑玲(代)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