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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02执9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罗维、许京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罗维,许京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802执955号申请执行人XX。被执行人罗维。被执行人许京鄂。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罗维、许京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做出的(2017)鄂0802民初15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偿还申请执行人XX借款本金xx万元及利息xx万元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罗维、许京鄂在位于荆门市象山大道xx号广场丽都幢xx号有房产,该房产已被本院保全查封。现申请执行人XX向本院申请拍卖上述房产已偿还债务,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罗维、许京鄂名下位于荆门市象山大道xx号广场丽都幢106号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 雄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叶懿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