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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83刑初3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邱朝伟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朝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783刑初341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邱朝伟,外号“阿伟”,男,1994年4月19日出生福建省顺昌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顺昌县,现住建瓯市。2016年2月6日因吸食毒品被建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同年11月1日因吸食毒品被建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建瓯市看守所。建瓯市人民检察院以瓯检诉刑诉〔2017〕3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朝伟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建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祖成、章文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朝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7年3月7日,被告人邱朝伟收到吸毒人员吴某用于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的微信转账200元,之后邱朝伟将约0.5克甲基苯丙胺放置在吴某位于建瓯市朱家巷“A8”理发店门前的宣传画后面,并通知吴某取货。2、2017年3月7日,被告人邱朝伟收到吸毒人员陈某用于购买2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的支付宝转账600元,之后邱朝伟将约0.6克甲基苯丙胺放置在建瓯市御花苑小区一辆车牌号为闽H×××××的小型轿车前面车牌里,并通知陈某前往取货。陈某拿到冰毒后因数量不够,遂要求邱朝伟退款。次日,邱朝伟通过微信转账退款300元给陈某。2017年4月26日,被告人邱朝伟在建瓯市朱家巷“A8”理发店门口被建瓯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民警扣押了被告人邱朝伟使用的苹果6S手机一部。上述事实被告人邱朝伟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吴某、陈某、李某的证言、证人吴某、陈某的辨认笔录、被告人邱朝伟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邱朝伟的辨认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提取笔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财物入库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朝伟违反国家对毒品管制的规定,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1.1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邱朝伟曾因吸食毒品被两次行政处罚,应酌情从重处罚,鉴于其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亦自愿认罪,故可从轻处罚。综上,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邱朝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7日起至2018年6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苹果6S手机一部,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三、被告人邱朝伟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百元应当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叶维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培眉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