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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12民初27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孔建中与熊士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建中,熊士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12民初2787号原告:孔建中,男,196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文行,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士秋,男,197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镇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明,丹阳市经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孔建中与被告熊士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建中撤回起诉。理费减半收取为431.5元,由原告孔建中负担。审审判员  胡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袁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