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12民初27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孔建中与熊士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建中,熊士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12民初2787号原告:孔建中,男,196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文行,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士秋,男,197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镇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明,丹阳市经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孔建中与被告熊士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建中撤回起诉。理费减半收取为431.5元,由原告孔建中负担。审审判员 胡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袁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