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1民初73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海宁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与周黎勤;浙江蒙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蒙努服饰有限公司;陈小平;孙利月保证合同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宁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周黎勤,浙江蒙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蒙努服饰有限公司,陈小平,孙利月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1民初7333号之一原告:海宁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海洲街道海昌南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096834412H。法定代表人:夏志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凤虎,浙江可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俞佳敏,浙江可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黎勤,女,196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被告:浙江蒙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海昌街道隆兴路***号*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5644019778。法定代表人:周黎勤,董事长。被告:浙江蒙努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海昌街道隆兴路***号*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050141709R。法定代表人:周黎勤,执行董事。以上三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亚明,浙江海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三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伟鑫,浙江海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小平,男,1963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被告:孙利月,女,1964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以上两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金龙,浙江潮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海宁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周黎勤、浙江蒙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蒙努服饰有限公司、陈小平、孙利月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原告海宁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宁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536元,减半收取1176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768元,由原告海宁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孔雪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无书记员 于 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