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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107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钟荣与上海利港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荣,上海利港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0774号原告:钟荣,男,197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现住上海市静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上海昱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阮週,上海昱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利港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陈小亭,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俊伟,上海嘉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小俊,上海嘉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钟荣与被告上海利港汽车租赁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苏吾德审 判 员  陈雪琼人民陪审员  杨 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琼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