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02执23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张红、宋坤与王琴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红,宋坤,王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02执2375号申请人:张红,男,1977年1月4日出生,住盐城市申请人:宋坤,男,1963年11月13日出生,住盐城市区被执行人:王琴,女,1977年5月7日出生,住盐城市申请执行人张红、宋坤与被执行人王琴公证债权文书一案,(2013)亭执监字第0079号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认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保证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二款、第35条、第36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在其他单位的收入150000.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财产。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单丽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军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