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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执18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1-26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陈钦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陈钦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4执18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1099号,组织机构代码:78921030-3。负责人姚贵平,行长。委托代理人邱福新,广东乐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钦雄,男,汉族,1984年10月1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914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1月13日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80万元、利息(含罚息)40055.35元、复利809.78元(利息和复利暂计至2015年5月29日,此后按照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至上述债务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16933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审判过程中,本院依照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保全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陈钦雄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华街道梅观高速公路东北侧星河丹堤花园E区1栋1单元2301房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以(2015)深福法执恢字第558号案件拍卖被执行人陈钦雄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华街道梅观高速公路东北侧星河丹堤花园E区1栋1单元2301房产(该案正式查封上述房产),得款人民币750万元。2017年8月22日,被执行人陈钦雄配偶王华玉以拍卖的上述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房产拍卖款50%理应归其所有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立案受理,案号为(2017)粤0304民初43402号。另外,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国土、车管、银行等相关部门查证,除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合计人民币23178.93元(因本院尚有其他多个案件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钦雄,该笔款项需要参与分配,暂无法支付);轮候冻结被执行人陈钦雄持有深圳市微力无限网络服务有限公司75%股权、持有深圳市盈利讯科技有限公司99%股权以及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陈钦雄名下车牌号为粤B×××××汽车一辆以外,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需要等待(2017)粤0304民初43402号案件审理结果后方能继续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届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邓志伟执行员  童琳琳执行员  李安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俊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