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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民终107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深圳市龙岗区布吉永欣包装材料经营部与深圳市志明胶粘制品有限公司、周颖华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龙岗区布吉永欣包装材料经营部,周颖华,深圳市志明胶粘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终107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布吉永欣包装材料经营部。经营者:毛正。上诉人(原审被告):周颖华。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贤逸。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莹。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志明胶粘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志森。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乐玫。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布吉永欣包装材料经营部(以下简称永欣经营部)、周颖华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志明胶粘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7民初96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涉案3M胶带是否为3M中国有限公司生产的原装正品。虽然一审法院根据志明公司的申请委托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评鉴事务所进行鉴定,但因一审法院未按鉴定机构要求责令志明公司提供原装正品产品及性能参数作为鉴定依据,导致鉴定程序终止。一审法院仅凭志明公司单方委托3M中国有限公司鉴定的鉴定书,认定永欣经营部向志明公司交付的3M9080A、3M9448A、3M9448AB三种型号的3M胶带均系假货,并据此判决永欣经营部退回货款和赔偿巨额经济损失,依据不足。因鉴定结果将直接影响本案的实体处理,故一审法院未予鉴定就下判,已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并导致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7民初964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布吉永欣包装材料经营部、周颖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408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梁 乐 乐审判员 邱 明 演审判员林建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缓(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