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3刑初4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黄正大生产、销售假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正大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223刑初479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正大,男,1977年8月21日出生于广西鹿寨县,壮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鹿寨县。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2017年7月12日由鹿寨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10月1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10月11日由鹿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鹿寨县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公诉刑诉[2017]5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正大犯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鹿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颜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正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以来,被告人黄正大在鹿寨镇宝通路租用他人门面经营一间名叫“复康堂”的店铺,销售中草药及自己配制的“调理五脏药丸”、“结石药丸”、“胃痛药丸”、“调理肠胃小药丸”、“调理肠胃药粉”、“跌打药粉”等给他人服用,2017年6月1日被鹿寨县食品药品监督局查处。经鉴定,黄正大生产、销售的“调理五脏药丸”、“结石药丸”、“胃痛药丸”、“调理肠胃小药丸”、“调理肠胃药粉”、“跌打药粉”系假药。另查明,2017年7月12日被告人黄正大被拘传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正大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门面承租合同、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证谢某群的证言、被告人黄正大的供述、柳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复、检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正大违反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正大犯生产、销售假药罪成立。黄正大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为保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和公民的健康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正大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1日起至2018年4月1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查获的“调理五脏药丸”26丸、“结石药丸”56丸、“胃痛药丸”103丸、“调理肠胃药丸”69丸、“调理肠胃褐色小药丸”1.5KG、“调理肠胃药粉”0.5KG、“跌打药粉”1.25KG、蜡纸17扎、CX-200型高速多功能粉碎机一台、空塑料药丸9.1KG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吕文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邱雨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