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7刑初6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罗建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建辉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7刑初648号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建辉,男,出生于广东省连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连州市。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6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刑诉[2017]4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建辉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振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建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罗建辉经与购毒人员石某电话、微信商量交易毒品后,驾车去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沙头市场门口,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将净重7.84克的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石某,并加收车费人民币100元,交易完成后被民警人赃并获。据此,公诉机关建议本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罗建辉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罗建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罗建辉的供述和辩解,证人石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称量笔录、取样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检测报告书,理化检验检验报告,微信聊天截图,手机号码开户资料及通话记录清单,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情况查询表,证明,说明材料,抓获经过和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建辉无视国家法律,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7.84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罗建辉有吸毒劣迹,应予以严惩。被告人罗建辉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建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9日起至2019年4月1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二、移送的毒资人民币2100元、白色OPPO牌手机一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疑似毒品十一包,予以没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曾巧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陆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