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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91民初32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原告抚顺煤矿电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沈阳北方重矿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抚顺煤矿电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北方重矿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91民初3281号原告:抚顺煤矿电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抚顺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贾利满,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远祥,男,系该公司员工,住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双兰,系辽宁正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北方重矿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曲凯,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雨,女,系该公司员工,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原告抚顺煤矿电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抚顺煤机公司”)与沈阳北方重矿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重矿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抚顺煤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远祥、李双兰,被告北方重矿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抚顺煤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28,134,29元。在诉讼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为,被告偿还欠款10,496,520元及利息(自2015年4月14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2007年被告与原告建立业务往来,被告向原告采购矿用电机,但被告仅支付部分货款,尚欠10,496,520元未付,原告多次索要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被告北方重矿公司辩称,欠款事实存在,数额属实。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7年至2015年,原、被告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双方签订《采购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防爆电机,并就产品规格、型号、单价、数量、结算方式、运输方式进行了约定。嗣后,原告依照约定向被告供应了23,532,370元货物并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已付货款13,035,850元,尚欠10,496,520元未付。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采购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故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关于原告主张被告偿还欠款10,496,52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被告在庭审中对欠付原告货款予以确认,且有《采购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收款收据》、《转账凭证》、《银行承兑汇票》、《发票签收单》等证据予以佐证,故对偿还欠款10,496,520元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请求,原告诉请本金为累计欠款,《收款回单》记载被告最后给付欠款时间为2015年4月13日,原告主张自2015年4月14日计算利息,该主张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沈阳北方重矿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抚顺煤矿电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欠付货款10,496,520元;二、被告沈阳北方重矿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抚顺煤矿电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欠付货款10,496,520元的利息(自2015年4月14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779元,由被告沈阳北方重矿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 雪审判员 王 英审判员 何海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天英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