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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7民初21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荆门市华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荆门市华艺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7民初2119号原告: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工人村都市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苑立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鲁鑫,男,1987年10月8日出生,该公司法务(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金金,女,1993年4月22日出生,该公司法务(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荆门市华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象山大道23号。法定代表人:王慧。原告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荆门市华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原告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888元,由原告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明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易慧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