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7民初2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钟秒飞与广州佳叶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秒飞,广州佳叶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7民初225号原告:钟秒飞,男,汉族。被告:广州佳叶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群英,总经理。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谷腾峰:湖南五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钟秒飞与被告广州佳叶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钟秒飞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判前,原告钟秒飞以本案的所有争议已全部解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秒飞撤诉。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340元,由原告钟秒飞负担。审判员 郭育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梦娟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