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219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马腾与梧州凌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腾,梧州凌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21953号原告马腾,男,199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被告梧州凌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西梧州市长洲区。法定代表人姜菊芳。第三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杭州市余杭区。法定代表人张勇。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腾诉被告梧州凌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腾撤回对被告梧州凌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雷海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 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