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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6执13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昆山明仁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诗瀛实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山明仁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诗瀛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6执1341号申请执行人昆山明仁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法定代表人:孙宏阳,江苏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海诗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魏仁礼。原告昆山明仁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诗瀛实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26日作出的(2016)沪0116民初107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上海诗瀛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故权利人昆山明仁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确定审判长黄小山、审判员陆卫国、章跃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上海诗瀛实业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10月停止生产经营,且被执行人名下已无银行存款、证券、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昆山明仁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程序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程序的申请,于法有据,应予准许。因撤回本次执行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执行时效内再次申请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沪0116民初107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小山审判员  陆卫国审判员  章 跃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亚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