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81民初5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南宫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邢台琦伟贸易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宫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邢台琦伟贸易有限公司,李孟东,中国广州新兴进出口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81民初570号之一原告南宫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宫市青年大街110号。法定代表人李丽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同,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武成,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台琦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宫市邢德公路北侧。法定代表人赵华茂,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宪立,该公司职工。第三人李孟东,男,1975年4月18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杰,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中国广州新兴进出口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江园街128号自编8号第6-7层。��定代表人蒋虎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烁,河北鑫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俊学,河北鑫旺律师事务所律师。南宫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邢台琦伟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李孟东、第三人中国广州新兴进出口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南宫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4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宫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宫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南宫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乞国忠审 判 员 宋永真人民陪审员 苗振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