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02执130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杨与被执行人黄爱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某,黄爱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02执130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徐某某,女,汉族。法定代表人徐猛军,男,汉族。被执行人黄爱军,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某某与被执行人黄爱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5)零执字第2245号民事判决,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黄爱军所有的位于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梳子铺开发区的房产(产权证号为:永政房字第020268**号),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徐杨愿意接受以物抵债,现该房产以流拍价43.5万元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徐杨抵偿相应的债务。另查明,被执行人黄爱军在银行、工商、车辆管理所等均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全宏伟审判员 蔡晓亮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罗辞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