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1执3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春茂、毛国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茂,毛国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1执300号申请执行人李春茂,男,198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本县。被执行人毛国辉,男,198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本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春茂与被执行人毛国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李春茂申请撤销案件的执行,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城县人民法院(2017)赣1021执30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宁可行人民陪审员 李 香人民陪审员 黎 累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卢振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