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2执5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周权与赵志友徐秀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权,赵志友,徐秀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82执515号申请执行人:周权,男,1967年6月10日生,汉族,住双辽市。被执行人:赵志友,男,55岁,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双辽市。被执行人徐秀贤,女,55岁,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周权与赵志友,徐秀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赵志友,徐秀贤履行了法律义务,偿还了申请人的借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增加应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382执515号案件中的被执行人赵志友,徐秀贤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玉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 许 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