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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321执3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杨传友、成天志故意伤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传友,成天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321执365号申请执行人:杨传友,女,196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随县。被执行人:成天志,男,194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随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杨传友与被执行人成天志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成天志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7年4月11日收监执行刑罚,现正在服刑。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通过司法查询,被执行人成天志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2.前往被执行人成天志居住地调查走访,对成天志同村邻居和村委会书记进行了询问,了解到成天志夫妇有位于殷店镇谢家湾村四组的砖混结构房屋一处(现有成天志妻子居住),除此被执行人无其他有价值的可执行财产;3.多次询问申请人杨传友,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波审判员 李品德审判员 张金尧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丛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