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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1民初13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廖传程与蒋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定书

法院

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传程,蒋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1民初1330号原告:廖传程,男,汉族,住福建省明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安,明溪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蒋唐女,汉族,现住福建省明溪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乾龙新村18幢兴化大厦13层。负责人:罗志福,总经理。原告廖传程与被告蒋唐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原告廖传程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廖传程撤回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廖传程撤��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吴荣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桂花附本裁定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