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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0民初149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青藤物业有限公司与翁冬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藤物业有限公司,翁冬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14951号原告:青藤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鉴湖景园南会馆13楼107室。法定代表人:沈来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小波、范梦莹,浙江振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翁冬连,男,197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青藤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翁冬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藤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青藤物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完全出于自愿,也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藤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藤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 翔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施琳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