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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8执16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成华支行与被执行人廖致敏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成华支行,廖致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川0108执168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成华支行。 负责人���欣,职务行长。 被执行人廖致敏。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成华支行与被执行人廖致敏信用卡纠纷一案,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08民初4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到金融、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廖致敏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暂无法执行。本院依法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范  伟 审判员 伍 宏 山 审判员 薛 跃 发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黄松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