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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4执1679号之三

武汉市汉南房地产综合开发总公司、胡胜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武汉市汉南房地产综合开发总公司,胡胜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4执167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汉南房地产综合开发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百花街55号。

法定代表人:黄伯仲,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胡胜明,男,197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104民初10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9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胡胜明3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胡胜明的银行账户存款1984.01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良华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徐彭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