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82民初14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郑学榕与陈燕、陈明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学榕,陈燕,陈明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82民初1458号原告:郑学榕,女,197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述豪,福建立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燕,女,1982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玉田镇东渡村秀凤***号,现住址不详。被告:陈明文,男,1966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玉田镇东渡村秀凤**号,现住址不详。原告郑学榕与被告陈燕、陈明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学榕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述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燕、陈明文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郑学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陈燕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9万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给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2、判令被告陈明文对上述陈燕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与陈燕原系朋友关系,与陈明文也相识。2015年8月26日,陈燕以投资急需用款为由,向原告求借人民币9万元,原告当天以现金给付了借款后,陈燕出具了其亲自书写签名的借条一张,陈明文在该借条上以担保人名义签名,提供担保。此后,原告表明自己需用款要求偿还时,两被告相互推诿,甚至躲避原告。故提起诉讼,恳请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陈燕、陈明文未应诉、答辩。原告郑学榕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经庭审质证,证据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8月26日,被告陈燕向原告郑学榕出具一张确认借款9万元的借条,由被告郑明文提供担保。借条内容为:“本人陈燕今向郑学榕借人民币90000元整(玖万元整)借款人:陈燕担保人:陈明文2015.8.26日”。出具借条后,陈燕未还款,郑学榕因索款未果,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陈燕向郑学榕借款9万元,由陈明文提供担保,有郑学榕提供的由陈燕出具并由陈明文担保的借条为据,本院予以认定。原、被告间的民间借贷及担保关系是适格主体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借贷法律关系合法有效。债务应当清偿,陈燕作为借款人应负偿还借款义务,陈明文作为担保人依法对借款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讼争借贷既未约定借款期限,也未约定支付利息,依照法律规定属于无息借贷。郑学榕主张要求陈燕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给付借款利息,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陈燕、陈明文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可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陈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郑学榕偿还借款9万元;二、陈明文对陈燕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陈明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陈燕追偿;四、驳回郑学榕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陈燕、陈明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 敏人民陪审员 李 师人民陪审员 XX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林 晶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javascript:SLC(12418,0)?)第三十一条(?javascript:SLC(12418,31)?)规定的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1--4--3-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