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81民初29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安徽龙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青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龙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青松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81民初2999号原告:安徽龙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市幸福城小区79号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072386862X。法定代表人:张响方,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崔灿,公司项目经理。被告:李青松,男,197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西津办事处上海花苑A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龙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青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安徽龙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16元,已减半收取108元,由原告安徽龙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谢宗钧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许 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