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2民催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府谷县东圆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府谷县东圆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内0102民催3号申请人:府谷县东圆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永华,任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府谷县东圆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5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府谷县东圆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府谷县东圆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号码为31300051/43434865,票面金额20万元,出票人为上海鹿城石油销售有限公司,付款行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收款人为上海禹凯企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2017年5月4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府谷县东圆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负担。审判长刘哲审判员李莉审判员牧人二○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陈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