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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2执14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陈波与吴祖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波,吴祖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2执1499号申请执行人陈波,男,196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被执行人吴祖发,男,195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1312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吴祖发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吴祖发向申请执行人陈波支付9,295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祖发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345元及相应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范 勤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石权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