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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321财保1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裴勇、覃丕山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裴勇,覃丕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21财保149号申请人:裴勇,男,198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随县。被申请人:覃丕山,男,199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随县。申请人裴勇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覃丕山的银行存款10000元予以冻结或者将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已自愿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裴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覃丕山的银行存款10000元予以冻结或者将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20元,由申请人裴勇垫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先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