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初869号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该协会总干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民,浙江英普(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海县阳光明珠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桃源街道兴宁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叶密莲,该公司经理。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宁海县阳光明珠娱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诉。案件受理费共计3250元,减半收取1625元,由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
审 判 长 马 洪
代理
审判员 马 宁
人民陪审员 郑婉卿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伟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