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6民初37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新民与赵金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民,赵金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6民初3781号原告:张新民,男,194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被告:赵金成,男,196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原告张新民与被告赵金成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新民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自由行使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该权利的行使并不损害社会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新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张新民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王月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雪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