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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4执50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王根生、武汉市蔡甸区建新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根生,武汉市蔡甸区建新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4执50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王根生,男,195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被执行人:武汉市蔡甸区建新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建新二路。法定代表人:刘贤木,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根生与被执行人武汉市蔡甸区建新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武汉市蔡甸区建新房地产开发公司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王根生及担保人黄正运提供担保的房产应予解除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申请人王根生位于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树藩大街门面的查封(证号:武房权证蔡字第××号、武房权证蔡字第××号)。二、解除对担保人黄正运位于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幸福路粮贸大楼南侧商品房丙单元X室的查封(证号:武房权证蔡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国雄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戴 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