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1民初60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袁学峰与启东市汇龙镇玫瑰园大酒店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学峰,启东市汇龙镇玫瑰园大酒店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1民初6088号原告:袁学峰,男,1973年7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朝芳,安徽杰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启东市汇龙镇玫瑰园大酒店,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台湾风情街*号。法定代表人:江黎明,该酒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柳柳,启东市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受理原告袁学峰与被告启东市汇龙镇玫瑰园大酒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学峰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学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袁学峰负担。审判员 章建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