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92民初45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武汉卓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胡书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卓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胡书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4569号原告:武汉卓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关山一村213号204号。法定代表人:龚晓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静薇,该公司员工。被告:胡书明,男,197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卓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胡书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卓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卓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卓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卓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邱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