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民初8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宁海县阳光明珠娱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宁海县阳光明珠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初873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该协会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民,浙江英普(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海县阳光明珠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桃源街道兴宁北路1号。法定代表人:叶密莲,该公司经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宁海县阳光明珠娱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诉。案件受理费共计3250元,减半收取1625元,由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马 洪代理审判员 马 宁人民陪审员 郑婉卿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伟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