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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11执19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与张凤玲罚金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豫0811执1956号张凤玲:你与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罚金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作出的(2017)豫0811刑初5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09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9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下列义务:开户银行:中信银行焦作新区支行户名: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账号:3111110036074447725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